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部品部件装配、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操作技能的岗前培训。
第八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部品部件设计、生产、施工等质量控制全过程的质量责任可追溯,并鼓励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第三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责任
(一)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对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参建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鼓励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依照合同对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选用(通过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的企业可不再评估)。
(三)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在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抽检或驻厂监造,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义务和费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对现场安装首段进行隐蔽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四)对暂无现行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体系,如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对该工程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按照“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原则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类型和部品部件种类、部品部件与现浇结构之间的构造做法等,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说明,提出深化设计要求,明确部品部件结构性能检测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
(三)当工程设计单位与深化设计单位不一致时,工程设计单位应核实深化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四)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协助解决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环节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有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责任
(一)建立健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三)建立健全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会同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质量进行验收。当设计文件有要求时,还应在部品部件进场吊装前做结构性能检验。对装配式混凝土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对部品部件连接、吊装、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的施工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或影像记录资料。对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吊装前应对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吊装的部品部件及拟安装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样板房进行部品部件验证性安装,并根据验证性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取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依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包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专项内容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受委托进行抽检或驻厂监造的,还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编制抽检或驻厂监造方案,并严格实施。
(三)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培训情况,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2.组织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质量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3.对部品部件连接、吊装、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形成记录。
4.对装配式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以及装配式混凝土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四)全面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未按要求施工的,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部品部件生产质量
第十三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四川省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等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
第十四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部品部件生产及运输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保证部品部件生产质量。
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向施工单位提交钢筋、混凝土、套筒、连接件、预埋件等主要材料的复检报告,部品部件合格证及设计文件规定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并配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部品部件生产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部品部件生产、质量控制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和编码标识系统,标识系统满足部品部件唯一性、溯源性要求。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和生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涉及预埋件交叉施工的,预埋件可单独验收。
第十九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四川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54)、《四川省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51/T008),以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现场安装首段、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当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重点是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原材料进场复检、部品部件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相关质量验收文件进行抽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部品部件、连接件等的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抽检;对部品部件连接、防水施工、起重吊装、安全防护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重点是对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及执行情况,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情况,关键环节验收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停工整改。涉及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